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国健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国健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2期《商标公告》第62336846号“醴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醴炁”指定使用于第32类“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大豆为主的饮料(非奶替代品);啤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469938号“醴TEA RICHARD MAISON”,第50242342号“醴LI”,第43952942号、第43962685号“醴”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336846号“醴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