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虞城县增光面粉厂
异议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虞城县增光面粉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2939434号“豫红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豫红运”指定使用于第30类“面粉;谷类制品;以小麦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382884号“红运”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谷类制品;食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面粉;谷类制品;调味品”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加工工艺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红运”,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939434号“豫红运”商标在“面粉;谷类制品;调味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