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茶百分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麦志坚
异议人广州茶百分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麦志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3期《商标公告》第63012346号“茶洛星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茶洛星球”指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584731号“T%茶救星球”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果汁吧;咖啡馆;餐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之中文“茶救星球”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不明显,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012346号“茶洛星球”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