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晨辉旺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志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400985号“SmarDe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3459号决定,于2023年07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19年8月22日至2022年8月21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电器联接器”等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智能卡(集成电路卡)、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空气分析仪器、电子防盗装置、电门铃、烟雾探测器、电锁”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销售合同、送货单、转账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2.商标、包装、宣传画册等设计说明及实物照片;
3.产品实物照片、店铺或企业照片;
4.线上店铺页面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市汇百川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12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9类电器联接器、电门铃、智能卡(集成电路卡)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经我局核准,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20年8月27日变更为深圳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2022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9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1的送货单为自制证据,转账截图未显示商标及商品,不足以与销售合同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证据2、3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4或未显示商标,或未显示商品,或模糊不清,无法辨认,且为电子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综上,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