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注册金融策划中心有限公司即注册金融策划学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708997号“RFP 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6313号决定,于2023年06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复审商标在“1.提供有关保险、投资策划、税务策划、金融策划、金融管理、退休策划、银行与抵押银行、贷款与金融、不动产、资本投资、股票与公债经纪的教育服务;2.提供有关保险、投资策划、税务策划、金融策划、金融管理、退休策划、银行与抵押银行、贷款与金融、不动产、资本投资、股票与公债经纪的培训服务;3.通过计算机数据库或互联网提供教育服务;4.通过计算机数据库或互联网提供培训服务;5.通过计算机数据库或互联网提供教育信息服务;6.教育信息”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安排和组织关于教育和培训的会议;2.出版服务;3.通过计算机数据库或互联网提供出版服务;4.通过计算机数据库或互联网安排和组织教育、培训会议”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和复印件):
1、会议照片,介绍手册;
2、书籍资料;
3、网络报道资料页面截图;
4、授权书、相关合同等资料;
5、中国授权方给学院发票、证书、订单信息等资料;
6、培训课程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3年9月9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08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信息;出版服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针对撤三字[2023]第Y016313号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据此,复审商标在“教育信息”等服务上的维持决定已生效。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9年10月20日至2022年10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1.安排和组织关于教育和培训的会议;2.出版服务;3.通过计算机数据库或互联网提供出版服务;4.通过计算机数据库或互联网安排和组织教育、培训会议”服务(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服务包装或者容器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3显示,申请人就RFP注册财务策划师证书事宜,安排和组织了授证仪式、论坛等会议。上述证据结合证据4、5、6等培训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安排和组织关于教育和培训的会议”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通过计算机数据库或互联网安排和组织教育、培训会议”服务与“安排和组织关于教育和培训的会议”服务属于类似商品,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通过计算机数据库或互联网安排和组织教育、培训会议”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安排和组织关于教育和培训的会议;通过计算机数据库或互联网安排和组织教育、培训会议”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书籍资料等证据仅表明申请人在书籍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出版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故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出版服务;通过计算机数据库或互联网提供出版服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安排和组织关于教育和培训的会议;通过计算机数据库或互联网安排和组织教育、培训会议”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出版服务;通过计算机数据库或互联网提供出版服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