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威尔逊运动用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巨亿威尔逊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威尔逊运动用品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巨亿威尔逊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3期《商标公告》第63111358号“MR.WILS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R.WILSON”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1520号、第231521号、第17037026号“WILSON”、第15950516号“WILSON STAFF”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上衣;运动靴;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或具有密切关联,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经持续使用和宣传已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WILSON”,如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WILSON”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111358号“MR.WILSO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