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代表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文颖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文颖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7期《商标公告》第62500104号“古岩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古岩井”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蜂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10100号“古井”、第882598号“古井及图”、第20875690号、第35583367A号“古井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用调味品;糖;营养面条”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之汉字“古井”,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形,不能认定相关公众会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相联系进而损害其商号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500104号“古岩井”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