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李家木屋烧烤店 61792415

阅读:91450 2023-05-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君道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君道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广州正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0期《商标公告》第61792415号“李家木屋烧烤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

  异议人: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君道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君道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广州正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0期《商标公告》第61792415号“李家木屋烧烤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李家木屋烧烤店”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日式菜肴的餐饮供应服务;自助餐厅;烹饪设备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7988号“木屋及图”、第32074924号“木屋烧烤”、第58931299号“木屋烧烤邻里小店”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42类“餐馆”、第43类“烹饪设备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异议人引证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木屋”、“木屋烧烤”,易使消费者将其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792415号“李家木屋烧烤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李家木屋烧烤店 6179241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5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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