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袁小庆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袁小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1期《商标公告》第62742068号“蔚来梅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蔚来梅好”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威士忌;白兰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348711号“蔚来极限”、第59117323号“蔚来微醺俱乐部”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蔚来”,如予核准注册易被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742068号“蔚来梅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