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水星哥 63722360

阅读:117902 2023-05-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永康市冠汐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永康市冠汐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3722360号“水星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

  异议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永康市冠汐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永康市冠汐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3722360号“水星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水星哥”,指定使用于第35类“会计;人事管理咨询;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690361号“水星”、第40901585号“水星KIDS及图”、第44703738号“水星家纺”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水星”,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722360号“水星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水星哥 6372236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57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