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夏志高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9日对第25573549号“夙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123198号“速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的长期处于驰名状态的“速写”商标的复制、模仿。争议商标若被注册必将引起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损害申请人以及消费者的利益。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相关信息、杭州市著作商标证书、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行业排名、“速写”相关新闻报道、产品检验报告、广告专项审计报告、广告委托合同及展会图片、认定“速写”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在先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销售合同和发票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服装;睡衣”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8年7月28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且获准注册日期属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争议商标“夙写”与引证商标“速写”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在“服装”商品上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在本案中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但因申请人未提出具体理由,故我局对于该条款不予评述。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