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东菱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嘉兴东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9日对第52902312号“DON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DONE”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在申请人的长期宣传使用,已经占据了相当的市场份额,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721670号“D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者,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复制摹仿,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人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证书;申请人的参展资料、商品销售资料;申请人的荣誉证明;网络宣传资料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印刷电路板”商品上,经审查于2021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9类“变压器(电);电开关”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发票等证据显示的商品为“照明装置•驱动电源”,且部分证据为自制证据,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印刷电路板”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且该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从而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