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贵州董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票市昇泰源酿酒厂
异议人贵州董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票市昇泰源酿酒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3期《商标公告》第61896395号“匠心酿造 懂草香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匠心酿造 懂草香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威士忌;汽酒;黄酒;烧酒;白酒;烈酒;露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49671号“懂”、第4903968号“百草香”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开胃酒;烧酒;白兰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896395号“匠心酿造 懂草香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