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THINKTHING 60387990

阅读:122624 2023-05-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潍坊维管家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潍坊维管家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9期《商标公告》第60387990号“THINKTH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

  异议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潍坊维管家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潍坊维管家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9期《商标公告》第60387990号“THINKTH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HINKTHI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体重秤;量具;车辆故障警告三角牌”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36332号“THINKPAD”、第33295551号“THINKPAD”、第7115947号“THINKSERVICE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衡器;量具;信号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9类“笔记本电脑”等商品上的“THINKPAD”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本案无需再就是否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作出评述。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387990号“THINKTHI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THINKTHING 6038799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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