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雷迪波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壹思品牌策划事务所
异议人雷迪波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壹思品牌策划事务所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0期《商标公告》第62506071号“MERCIM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ERCIMIA”,指定使用于第35类“会计;人事管理咨询;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285060号“MESIMIA”、第19285120号“MESIMI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咨询”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506071号“MERCIMI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