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罗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正道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32342号“GC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1947号“GCF GRACEFUL阁饰府”商标、第14090197号“GCF GROUPE”商标、第14594857号“阁饰府 GRACEFUL GCF”商标、第172959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至四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06346号“探索传媒”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