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营市中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比比皆知(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山西法慧企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07694号“法先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6801号决定,于2023年08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网站截图、项目推介会图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20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侦探服务”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被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持续性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法先锋具体信息查询单、申请人投诉原申请人侵权的相关资料、入驻园区等相关资料、复审商标的平台信息及公证信息、淘宝网制作带有法先锋商标的展板相关记录、申请人的授权信息及转让项目信息、申请人使用图片、电信增值许可证、年报月报的规则。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复审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的卷宗。经查,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广告牌;法先锋工装发票;20220407法先锋核名和中天持股;营业执照;法先锋备案信息变更;2023年5月16日项目推介会;法先锋商标;中天营业执照。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5月7日在第45类诉讼服务等服务上获准注册,现处于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的授权信息证据仅能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第三方进行使用的意思表示。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或非复审商标的直接使用情况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服务,或未形成于指定期间内,或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具体时间日期,在无其他有效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视为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