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健康之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36169号“WFI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01903号“WEFI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存在使用的事实,申请人已委托第三方对其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目前处于待审中,其权利状态将直接影响本案审理,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的《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决定在“教育;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安排和组织会议;书籍出版;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组织彩票发行”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在 “教育;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多媒体图书馆服务;书籍出版;娱乐服务”之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教育”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多媒体图书馆服务;书籍出版;娱乐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有效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多媒体图书馆服务;书籍出版;娱乐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