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269749号“绿优佳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绿优佳源 70269749

阅读:111825 2024-03-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绿优佳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标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69749号“绿优佳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730159号“绿优源”商标、第25713598号“绿美佳源”商标、第20927135号“绿优源”商标(以下…

  申请人:四川绿优佳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标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69749号“绿优佳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730159号“绿优源”商标、第25713598号“绿美佳源”商标、第20927135号“绿优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在蛋、食用油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8日

本文《关于第70269749号“绿优佳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绿优佳源 7026974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560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