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宇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87617号“乐活尚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339686号“乐活 PICO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具、笔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并生效,在期刊、裁缝用粉块、门柱圣卷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写工具、笔(办公用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期刊、裁缝用粉块、门柱圣卷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