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博桂斯丝利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60864号“LBG SICIL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虽然含有外国地名,但整体具有其它含义且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地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LBG SICILIA及图”商标,在行业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很高的识别度。经查询,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页面及其中文摘译、关于2023年全球及中国刺槐豆胶市场分析报告、2022年全球角豆提取物行业市场现状及发展前景预测、包含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SICILIA”(可译为“西西里”),为公众知晓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禁止之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禁用条款,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