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朵拉 61750997

阅读:104982 2023-05-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维亚科姆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嘉禾日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维亚科姆国际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嘉禾日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3期《商标公告》第61750997号“朵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

  异议人:维亚科姆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嘉禾日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维亚科姆国际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嘉禾日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3期《商标公告》第61750997号“朵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朵拉”指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成套化妆品;非医用洗浴制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46306号“爱探险的朵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香波;肥皂(块);牙膏;护发素;化妆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上较为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朵拉DORA”是《爱探险的朵拉》儿童影视动画中卡通形象的名称,且该卡通形象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能够将“朵拉DORA”与该卡通形象建立唯一的、直接的联系。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知名卡通形象名称相同。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相关公众易误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者与异议人有特定联系,挤占了异议人基于该知名动画片角色名称而享有的交易机会,损害异议人因其动画片角色名称而在衍生行业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750997号“朵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朵拉 6175099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5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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