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确山县盘龙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千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确山县盘龙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第61114655号“天中盘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中盘龙”指定使用于第19类“防水卷材;木材;混凝土建筑构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5653号、第42505902号“龙牌及图”、第33659523号“北惊龙BEIJINGLONG”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9类“石膏板;非金属建筑材料;水泥板”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区别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114655号“天中盘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