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市字节先生品牌策划工作室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字节先生品牌策划工作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3126912号“MAZZAP”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ZZAP”,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成品衣;裤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19640号“麦卓MAZZ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126912号“MAZZAP”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