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绝味鸳鸯 62755495

阅读:26685 2023-05-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洪 异议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1期《商标公告》第62755495号“绝味鸳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绝味鸳鸯…

  异议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洪

  异议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1期《商标公告》第62755495号“绝味鸳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绝味鸳鸯”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自助餐厅;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9164877号“绝味”商标、第15929947号“绝味鸭脖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餐馆;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旅游房屋出租;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及其显著部分文字“绝味”,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对象、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755495号“绝味鸳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绝味鸳鸯 6275549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5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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