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一: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添猫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添猫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3656723号“添猫中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添猫中联”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交通信息;运输经纪;运送乘客”等。异议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726633号“中联重科”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商品包装;船只出租”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中联”,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18941号、第50727798号“天猫”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9类“物流运输;运输;导航”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于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656723号“添猫中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