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丝芙兰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雅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为知识产权服务(河北雄安)有限公司
异议人丝芙兰对被异议人广州市雅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4期《商标公告》第63199717号“丝芙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丝芙林”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口红;烫发液;发膜;染发剂;美容面膜;洗发液;洗面奶;沐浴乳;洁牙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249023号“丝芙兰”、第8959115号“丝芙兰SEPHOR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清洁制剂;化妆品”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于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第4059185号“丝芙兰”和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49589号“SEPHORA”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对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199717号“丝芙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