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三菱物捷仕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谭洪峰
委托代理人:河北宜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菱物捷仕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谭洪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4期《商标公告》第61528352号“NICHIYU SECOL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ICHIYU SECOL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扬声器喇叭;报警器;电子防盗装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56553号、第53059778号“NICHIY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卡车;叉车;前移式叉车”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528352号“NICHIYU SECOL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