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南宝健科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天津圣心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申请人因第9725723号“物通 W”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21291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9年07月20日至2022年07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关联公司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因疫情等原因导致逾期提供证据,恳请谅解并对证据予以审查。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2、联网备案信息、网站截图;3、服务合同、系统开发合同;4、发票;5、申请人、被许可人工商信息;6-13、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开展新冠病毒核酸筛查的通告、郑州疫情纪实、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2022年郑州11月疫情最新数据、截至2022年11月25日24时河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最新情况、2022郑州封城一共多少天、记载郑州城区11月29日24时起解除流动性管理。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7月15日申请注册,2012年9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包装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9月13日止。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2年7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可以证明申请人授权北京物通时空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3为在指定期间内的服务合同、系统开发合同,其中服务合同显示了复审商标;加之显示了复审服务的证据4发票予以佐证,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信息技术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信息技术服务非《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规范服务名称,但根据服务的特性与功能用途等特点,上述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咨询、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网络服务器的出租、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复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另外,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技术研究、包装设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技术研究、包装设计服务复审服务上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技术研究、包装设计服务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