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隆回县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湖南德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城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6日对第53719432号“魏源师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魏源,清代著名的进步思想家、政治家、文学家,是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司门前镇学堂湾村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魏源”高度近似的商标“魏源师学”,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对著名历史人物“魏源”产生不良影响。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恶意注册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1、申请人关于请求湖南省知识产权局转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职权宣告“魏源、海国图志”商标无效的函;2、申请人相关报道;3、“魏源”的相关文献和报道。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动物园服务”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一般情况下不易被识别为用于描述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的内容、来源等特点的词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本身并不具有上述不良影响,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造成了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以此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