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河南好友趣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传承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海亮
异议人河南好友趣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郭海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2期《商标公告》第62908314号“欣名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欣名趣”指定使用于第32类“乳清饮料;葡萄汁;能量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98601号“名趣MINGQU”、第20521909号“名趣”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水(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上较为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加之异议双方同处河南省新乡市,双方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908314号“欣名趣”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