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卡特彼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泰州天狼岭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卡特彼勒公司对被异议人泰州天狼岭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2期《商标公告》第62699319号“CAT ENJO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AT ENJOY”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他人推销;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79067号“CAT”、在先申请的第42972662号“CAT”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特殊保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699319号“CAT ENJO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