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同溢堂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美鹭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景恒志
异议人同溢堂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景恒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2期《商标公告》第62939086号“玖玖益安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玖玖益安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身体康复仪;按摩器械(医用);艾灸器;医用冷敷贴;理疗设备;牙科设备和仪器;电疗器械;矫形用物品;肌内效贴布”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30386号、第57773117号“益安宁”、第57707989号“益安宁丸及图”、第1002937号、第5090138号“益安”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针剂;油剂;医用气体;放射性药品;消毒剂;医用营养饮料;净化剂;医用保健袋;牙用研磨粉”、第10类“缝合材料;假肢”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侵犯其药品通用名称权,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或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939086号“玖玖益安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