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银泰 62926610

阅读:111611 2023-05-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三江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朗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江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朗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2期《商标公告》第62926610号“银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

  异议人:三江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朗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江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朗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2期《商标公告》第62926610号“银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银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矿石;铁矿石;锰矿石”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723292号“INTIME GOLD”、第1329902号“银泰百货及图”、第22039121号“银泰INTIME”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第35类“推销(替他人);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商品和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银泰百货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关联性不强,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926610号“银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银泰 6292661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5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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