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96236号“恒大牌 Hengta Brand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烟草;嚼烟;鼻烟;电子香烟;烟灰缸;吸烟用打火机;火柴”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第1590690号、第295822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第144791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信息、申请人早期注册证书、“恒大牌”历史烟标、驰名商标认定记录、荣誉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烟草;嚼烟;鼻烟;电子香烟;烟灰缸;吸烟用打火机;火柴”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卷烟、香烟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非类似商品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烟草;嚼烟;鼻烟;电子香烟;烟灰缸;吸烟用打火机;火柴”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申请商标在“烟草;嚼烟;鼻烟;电子香烟;烟灰缸;吸烟用打火机;火柴”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