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胜利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成都雅凯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7528712号“凯旋盛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6200号决定,于2023年06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成都雅凯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19年11月17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成都雅凯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成品衣”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申请人调查走访,发现被申请人已连续三年未在复审商品“成品衣”等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将该证据材料交予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委托加工合同及发票;手提袋定制交易记录、手提袋照片;商务装定作合同及发票;门店照片及产品照片。
申请人针对上述证据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复审商品无关,或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形式为复印件,无原件佐证且未经过公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存疑。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成品衣等商品上。本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7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复审商标在“成品衣;上衣;外套;风衣;胸罩衬垫(胸衬、胸垫)”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围巾;腰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本案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规定期间内在“成品衣;上衣;外套;风衣;胸罩衬垫(胸衬、胸垫)”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委托加工合同部分未显示复审商品,部分加工合同虽显示有衬衣等商品,但未提交相关销售证据;手提袋定制交易记录未显示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商务装定作合同显示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为其他公司定作“凯旋盛装”品牌的“西服套装;工作服套装”商品,后附相对应的发票,可佐证合同的实际的履行情况。申请人虽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存在疑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我局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西服套装;工作服套装”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成品衣;上衣;外套;风衣;胸罩衬垫(胸衬、胸垫)”商品与上述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