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瑞荣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佛山市利祥盛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552450号“为食鹰WEISHI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40621号决定,于2023年6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于2019年8月19日至2022年8月18日三年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在“干蔬菜”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干蔬菜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照片;
2、销售单据、购销合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6月3日申请注册,2012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干蔬菜等商品上,该商标经续展在专用权期限内。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干蔬菜部分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照片、证据2销售单据及购销合同显示的商品均为调和油商品,并未涉及干蔬菜复审商品,故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干蔬菜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干蔬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