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054161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29054161

阅读:88530 2024-03-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尤尼克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清山 委托代理人:晋江市易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06日对第290541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世界闻名的体育用品制造销售企业,其生产的羽毛球拍产品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经…

  申请人:尤尼克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清山

  委托代理人:晋江市易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06日对第290541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世界闻名的体育用品制造销售企业,其生产的羽毛球拍产品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经宣传使用在消费者心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2000489号图形、第12073412号图形商标、第16580563号“YONE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且明显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四、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误导公众,且被申请人的恶意抄袭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档案;2、引证商标档案;3、作品登记证书及在先公开发表证据;4、百度百科对申请人介绍;5、申请人及中国子公司官网的相关介绍;6、申请人2017-2018年产品目录;7、体育活动信息;8、媒体报道;9、申请人系列商标档案及注册情况表、注册证;10、赞助协议、推荐函;11、广告资料、官网网页信息;12、旗舰店信息;13、销售资料;14、在先决定书、裁定书;15、著作版权证书、在先使用图形标识证据;16、被申请人的关联企业信息;17、百度图片检索结果、被申请人关联店铺商品、申请人商品、被申请人其他关联往来店铺销售仿冒商品情况;18、被申请人关联第三方“宋飞平”抄袭申请人品牌的商标;19、“宋飞平”抢注的相关商标档案及相关真实权利人信息、“宋飞平”关联企业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已具有独创性、显著性,并未侵犯其在先权利,亦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并提交了以下证据:被申请人其他关联网络店铺销售仿冒商品情况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香港正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申请注册,2018年12月28日在第25类服装、皮带(服饰用)、鞋等商品上取得注册。2019年12月,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泉州市步步顺鞋服有限公司。2022年9月,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林清山。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皮带(服饰用)、滑雪靴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3、除了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香港正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有30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娇兰彤”、“ADIDCISSPCRT”、“GUCCLJEARS”、“VANSGOTNEY”、“PUMASPCIRT”、“FILAPOLCIY”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多件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或因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而被驳回注册申请。另查,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21964号裁定中认定香港正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裁定均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我局查询记录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0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对应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2013年《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轮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滑雪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商标权利已经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得到保护,我局对申请人所主张的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再评述。

  三、申请人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但是其事实和理由均指向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属于前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调整范围,且我局已予评述。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整体构成要素有一定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四、争议商标不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

  五、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注册囤积商标或抄袭复制他人知名标志,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利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图形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之构图轮廓、视觉效果相近,难谓巧合。同时,依据查明事实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有300余件商标,还申请注册了“娇兰彤”、 “ADIDCISSPCRT”、 “GUCCLJEARS”、 “VANSGOTNEY”、“PUMASPCIRT”、“FILAPOLCIY”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显著性及知名度商标相近,其中部分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或因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而被驳回注册申请。在被申请人并未对其名下商标的合理来源及使用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并予以举证的情况下,我局合理认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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