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914176号“乐波辉Lebohu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乐波辉Lebohui 66914176

阅读:75417 2024-03-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泉州市鑫浩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靳小清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25日对第66914176号“乐波辉Lebohu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45218号“七波辉 7 POOVE及图”商标、第6942597号“七波辉 7-…

  申请人:泉州市鑫浩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靳小清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25日对第66914176号“乐波辉Lebohu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45218号“七波辉 7 POOVE及图”商标、第6942597号“七波辉 7-PE及图”商标、第8543393号“七波辉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已驰名的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二、三为其相关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四、被申请人还恶意注册了其他大量的商标及图形进行囤积,已经严重违背了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权利,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所获荣誉;2、认定驰名商标的复批;3、广告宣传材料、店铺照片;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雨衣、袜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服装、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雨衣、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服装、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乐波辉Lebohui”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汉字部分“七波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请求不再予以置评。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保护的是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合法在先权利。本案申请人既未明确提出其享有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它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亦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句之禁止性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申请注册有引证商标一至三,且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之禁止性规定。

  四、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关实体性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6日

本文《关于第66914176号“乐波辉Lebohu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乐波辉Lebohui 6691417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525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