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洛赫尔酿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85921号“APPENZELLER BI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自设计的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且自身具有明确的指向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此外,据知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授权书、展会图片、参展合同、阿彭策尔精酿啤酒酒款获奖详情、合作协议、代理合同、发票、销售清单、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部分商品图片、百度查询图片、申请人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英文单词“APPENZELLER”只有与cheese组合,才指向某种奶酪,但申请商标整体还含有其他识别部分,并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导致误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