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耳迈耶(深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86924号“龙骨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龙骨骏”取自唐朝诗人陈凝《马》中的诗句“未明龙骨骏,幸得到神州”。申请商标“龙骨骏”应作为整体识别,不可单独拆分,整体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申请商标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商品和服务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和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龙骨骏”,由申请人提交的理由可知,申请商标作为整体具有合理来源和特定含义,指定使用在第32类、第33类、第35类商品和服务上,并无充分理由认定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原料和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2类、第33类、第35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