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伊家好奶酪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01838号“伊家好 P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伊利集团旗下子公司之一,由原伊利集团下设五大产品事业部之一奶酪事业部组成。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03041号、第49820152号、第40795537号、第2061063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有所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伊家好 PRO”与引证商标二“伊利PRO”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浆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腌制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即便申请人为伊利集团子公司,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