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28618号“携旅网”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携旅网 20328618

阅读:41005 2024-03-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携旅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菊琳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28618号“携旅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8138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携旅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菊琳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28618号“携旅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8138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于2019年10月08日至2022年10月07日期间内(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安排游览”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大在第39类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经宣传使用已获得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纸件):

  1、申请人获得的域名证书及发票截图;

  2、申请人公司装潢照片;

  3、客户微信付款记录截图、

  4、公众号发布文章;

  5、申请人纳税申报表;

  6、商标使用说明。

  我局亦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与本案证据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与复审服务无关,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原注册人的相关商标注册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烟台羽云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安排游览;旅行陪伴;旅行预订;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物流运输;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汽车出租;司机服务;汽车运输;空中运输”服务上。2021年5月27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2022年10月8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在2019年10月08日至2022年10月07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安排游览;旅行陪伴;旅行预订;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物流运输;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汽车出租;司机服务;汽车运输;空中运输”服务(以下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并非复审商标使用资料;证据2、6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照片无证据形成时间;证据3微信付款记录未能体现复审商标标识及核定服务,证据4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服务,在无相关发票等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上述证据难以被采信。据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8日

本文《关于第20328618号“携旅网”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携旅网 2032861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51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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