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演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联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花生漫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358002号“花生体坛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06636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材料以证明其在2019年06月14日至2022年06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纸件):
1、活动照片、产品照片;
2、百度搜索结果;
3、微信公众号文章。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经实际投入市场并使用在指定的“玩具;塑胶跑道”全部商品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如下(纸件):相关判决案例。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6月2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塑胶跑道”商品上。2022年6月14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在2019年06月14日至2022年06月13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玩具;塑胶跑道”商品(以下称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活动照片、证据2、3未能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证据1产品照片未能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认定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据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玩具;塑胶跑道”等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