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晨芬
委托代理人:深圳始舞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天春
申请人于2023年4月4日对第44062511号“杨美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杨美丽”作为申请人的艺名以及主打品牌,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形成了与“杨晨芬”一一对应的关系,争议商标“杨美丽”的注册申请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的姓名权。二、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嫌疑,其名下拥有大量商标,明显超出其使用范围,同时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大多抄袭、摹仿、复制他人知名品牌。被申请人作为个人并没有个体工商户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被申请人没有具备正常经营活动需求资质。三、申请人“杨美丽”、“杨美丽的菌菇”已经形成了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加之申请人“杨美丽”、“杨美丽的菌菇”商标具有极高的独创性,争议商标“杨美丽”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实质性相同,实在难谓巧合,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媒体报道相关资料;2、申请人抖音发布的内容截图、店铺截图及直播收益截图等;3、所获荣誉证书;4、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恶意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饮料;茶;谷类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蜂蜜;调味品;咖啡;糖;甜食商品上。
2、经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之时,向我局提交了勐海春天里茶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的姓名权。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2020年2月13日),或指向食用菌等商品上的使用,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杨美丽”作为申请人“艺名”或商标,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等商品上或者其类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的理由,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