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九鸿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张建峰)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61442号“WE11DONE PRAI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5657202号“WEIIDONE PRAIS”商标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