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642951号“MAY TE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AY TEA及图 G1642951

阅读:87670 2024-04-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OBSCHESTVO S OGRANICHENNOY OTVETSTVENNOSTYU "MAY"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42951号“MAY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

  申请人:OBSCHESTVO S OGRANICHENNOY OTVETSTVENNOSTYU "MAY"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42951号“MAY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31054号“MAYTEA”商标、第1296351号“MAXTEA”商标、第1351550号“美诗MAXTEA”商标、第7835736号“美园名MYTEA”商标、第14160867号“天福MY TEA”商标、第6848074号“MAXTEA LEMON TEA”商标、第13240090号“MASTEA”商标、第48309595号“MARYTEA”商标、第61684908号“MARYTEA”商标、第57855306号“MARYTEA”商标、第57850827号“MARYTEA”商标、第63436774号“MARYTEA”商标、第15910797号“MAOTEA”商标、第10163059号“茗雅MY TEA”商标、第15489612号“迈茶MISS MA TEA”商标、第9866858号“MAY5及图”商标、第58620049号“O2 MAY”商标、第9866856号“MAY5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明确。存在类似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领土延伸的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案例裁决。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十六、十八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十七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十六至十八的注册申请被驳回,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浸液”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五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五在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五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九、十二权利状态尚不明确,鉴于申请商标同时与其他引证商标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九、十二的最终状态并不会对本案审理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引证商标九、十二的最终状态不予等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非医用浸液”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3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642951号“MAY TE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AY TEA及图 G164295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501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