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润泽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火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逻辑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邦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14日对第48483375号“润泽数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属于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二、争议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三、被申请人构成囤积商标、不以实际使用为意图的注册恶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商标使用图片;2、学习服务合同;3、销售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完全是符合其自身的合法性,其与引证商标不相近,相关公众能够进行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使用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二、申请人在本案中所提交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引证商标知名度。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均为被申请人独创作品,并未构成恶意抄袭。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合法,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其行为遵从诚实信用原则,没有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纪秩序,也没有任何的恶意行为,并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四、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的长期广泛的推广和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非是复制模仿他人商标。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显示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欺骗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