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宋树浩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巴比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袁宏燕
申请人因第17721663号“索爱”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7886号决定,于2023年08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复审商标在2020年03月09日至2023年03月0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核定商品上,复审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按摩器械;医用蒸薰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口罩;助听器;奶瓶;吸奶器;性玩具;避孕套;矫形用物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在指定期间内,索爱助听器、索爱超声波洁牙器、索爱血压计等医疗器械和仪器被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10类商品,本身都是医疗仪器、器械及用品,用途及销售渠道相近,受众人群相近,其它的同属10类的小类商品,也应予以维持。因此,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独占授权许可合同书、授权品牌联络函、商标授权证明;2、深圳名门紫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七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索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3、产品销售出库单;4、产品包装图片;5、天猫店铺信息;6、助听器销售发票;7、广告签约仪式现场照片;8、销售订单截图、洁牙器销售发票;9、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外包装实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三阶段除提交与复审阶段证据一致的证据外,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证据序号接复审证据):10、授权申请书、商标使用授权书;11、旗舰店开店独占授权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8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按摩器械;医用蒸薰设备;口罩;助听器;奶瓶;吸奶器;性玩具;避孕套;矫形用物品”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口罩;助听器;奶瓶;吸奶器;性玩具;避孕套;矫形用物品”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注册人,也包括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0显示申请人授权深圳名门紫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七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索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我局对上述企业在许可期限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非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证据3、4、7、9均为自制证据,证据5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6显示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8显示商品非本案复审商品,证据11仅能证明申请人授权他人开设店铺,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综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复审商标在“口罩;助听器;奶瓶;吸奶器;性玩具;避孕套;矫形用物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口罩;助听器;奶瓶;吸奶器;性玩具;避孕套;矫形用物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