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谭拥政
委托代理人:广州汇信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583798号“WhatsAp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567046号“WHATSAP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247338号“WHATSAP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晚于申请人在先的第16823696号“WhatsApp”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对“WhatsApp”的在先权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皮、仿皮革、皮质系带、动物挽具、折叠手杖、伞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皮制带子、手杖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排序、呼叫等方面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动物皮、仿皮革、皮质系带、动物挽具、折叠手杖、伞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申请人可另案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皮、仿皮革、皮质系带、动物挽具、折叠手杖、伞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3日